附件III 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就医合规要求、隐私与法定权益保护,明确诊疗配合、应急处理等核心事项,保障就诊者、监护人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诊疗流程。

一、就医法定配合原则

1. 专业诊断专属原则

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抑郁障碍的诊断与治疗仅能由具备精神卫生诊疗资质的医师及医疗机构完成,量表自测结果≠临床诊断,医疗机构不得将诊疗工作委托给无资质人员。

2. 治疗方案遵嘱原则

依据《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未经医师评估,不得擅自停药、减药、终止治疗或变更治疗方案。

二、隐私与法定权益保护

本部分条款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就诊者及监护人的下述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需依法履行对应义务。

(一)隐私与个人信息保密权

1.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精神卫生法》第四条,就诊者的病情信息、诊疗记录、个人身份信息、心理测评结果等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及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法定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情形或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法定例外情形:仅在就诊者出现自伤、自杀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紧急风险时,医疗机构可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为保障就诊者及他人安全,向监护人及相关应急部门披露必要信息,披露范围以 “消除紧急风险” 为限,不得额外泄露无关信息。

3. 隐私保护实操:医疗机构需采取一对一诊室就诊、诊疗资料专人专管、电子病历加密存储等合规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就诊者隐私;若就诊者及监护人发现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存在违法泄露隐私 / 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二条,向医院医务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主张民事赔偿。

(二)就诊者及监护人的法定权利

知情同意权

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师需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就诊者及监护人全面告知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详情、处方药的适用范围/不良反应/使用方法、检查及治疗的医疗风险、费用明细、预后恢复等全部信息;重大治疗决策,需由监护人签署法定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未取得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关诊疗操作。

方案协商与转诊权

对医师制定的治疗方案有异议的,就诊者及监护人有权与医师依法沟通协商,医师需结合临床规范作出专业解释并酌情调整;若协商不一致,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就诊者及监护人有权自主申请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需配合提供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等诊疗资料,不得无故拒绝。

病历查阅与复制权

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就诊者及监护人有权依法查阅、复制门诊病历、量表测评报告、心/脑电图报告、处方、缴费票据等全部诊疗资料,医疗机构需在规定时限内配合,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仅可收取病历复制的工本费。

费用监督与核查权

依据《价格法》《医疗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就诊者及监护人有权核对挂号、检查、药物、治疗等所有项目的费用明细,要求医疗机构出具正规财政票据;对不明收费、超标准收费、违规收费等行为,可当场提出质疑,并向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医疗机构需依法予以核查并反馈结果。

(三)诊疗资料留存与合规使用

就诊后需妥善留存挂号单、收费票据、病历本、检查报告、处方等全部诊疗资料,该资料为复诊、转诊、医保报销及依法主张权益的法定依据;诊疗资料的保存期限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门诊病历至少保存 15 年,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损毁、遗失。

三、青少年就医法定主体特殊要求

8-17岁青少年

需由监护人(父母 / 法定代理人)全程陪同就诊,法定知情同意、费用结算、病历查阅、转诊申请等全部民事行为,均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四、其他合规注意事项(核心法律与管理条款)

1. 投诉举报合规渠道:诊疗过程中若有医疗咨询、流程疑问,可向科室护士站、医院导诊台咨询;若对诊疗服务、收费、隐私保护、医疗质量等有异议,按法定渠道反馈:①向就诊医院医务科 / 投诉办提出书面投诉,医疗机构需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②向东阳市卫生健康局、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投诉举报;③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问题。

2. 未尽事宜处理原则:本须知未明确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东阳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编制

本文件旨在提供基于公开科学文献与官方报告的客观事实集合,不构成对任何个人的诊断或行动建议。所有医疗决策应基于专业人员的面对面评估。